三部门 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范锦贝
导读 在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相关公告,对于保障性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这
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相关公告,对于保障性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这一政策将会从2023年的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的配套建设性保障用房,根据政府部门所出具的材料,可以按照保障性的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对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而且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也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对于一些保障性经营住房管理的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于个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将会按照1%的税率征收契税。
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的收费以及政府性的基金,其中就包括了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和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多项费用。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将会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范围来进行,确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城乡住房部门,将本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保障性的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及时的汇报给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对税费进行相应的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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