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强被判死缓 三个细节首度披露

殷光杰
导读 担任辽宁省副还有政协副主席的刘国强,从2006年到2016年,为相关单位以及个人在企业经营以及项目审批,还有职务提拔,等各种事项上提供了非法帮助,而且接受他人所送的财物。
担任辽宁省副还有政协副主席的刘国强,从2006年到2016年,为相关单位以及个人在企业经营以及项目审批,还有职务提拔,等各种事项上提供了非法帮助,而且接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亿元。 
对于此次案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强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而且受贿的数额特别的巨大,其情节相当严重,使得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论罪处罚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刘国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一些受贿事实,认罪悔改,积极退赃,而且截止到目前为止,有大部分的受贿款已经缴纳到案,所以应当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刘国强的最终处罚是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的时候,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而且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刘国强的一审判决当中有三个细节是首度披露。
第一,刘国强在受贿的时候是从2008年开始的,经审理查明,刘国强滥用职务,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开始接受他人受贿财物的时间是从08年至2020年。
第二,刘国强受贿3.52余亿元,其中还有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因为刘国强盲目听信政治骗子,花费巨资跑官买官,最终自己上当。
第三,刘国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他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的事实,全部都交代出来了,而且还积极配合退赃,所以最终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虽然判处了死刑,但是不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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