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性质不同

扶信言
导读 由于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过微信发红包和转账的情况变得非常的普遍。不过也经常有人因此产生诸多的经济纠纷。
由于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过微信发红包和转账的情况变得非常的普遍。不过也经常有人因此产生诸多的经济纠纷。就在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刚刚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在起案件中,法官认定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性质是不同的。法官表示微信红包属于赠与而转账属于借款。法官判定被告周先生需要偿还刘女士借款12,900元。据刘女士称自己和周先生是朋友关系,从2019年开始,周先生就以自己的经济紧张为理由多次向刘女士借款,在2020年到2021年,刘女士以转账和红包的方式总共向周先生转了15,669元。
在此之后,刘女士多次向周先生催要借款,但是周先生以赠与为由拒绝还款。刘女士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周先生返还借款,法院认为刘女士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红包的金额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周先生是不需要还款的。通过转账的12,900元属于借款应该偿还,审理法官表示微信的转账和微信的红包虽说都是通过微信进行操作的付款行为,但是在属性上是完全不同的,微信红包设置的上限金额为200元,而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民间习俗给付的红包一般都是自愿赠予,不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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