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侵权成都地铁偷拍事件一审宣判

尚苛娴
导读 在12月12日,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的当事男子维权案件在当天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两名女子并不构成对当事男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12月12日,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的当事男子维权案件在当天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两名女子并不构成对当事男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于当事男子何某要求罗某和曾某两名女子以及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10天在涉案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经济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在2023年6月11日,当事男子何某在乘坐地铁前往世纪城的时候,在当天晚上的22:32同车乘客罗某和曾某发现了何某鞋面上有闪光点因为怀疑是摄像头双方产生了比较大的争执,何某自行脱下鞋让二人查看。
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列车安保人员巡逻到此,询问三人是否愿意就近下车来解决纠纷,得到同意之后,安保员引导三人在锦城广场站下车,并且在该站的站台处和值班站长进行了交接。何某自行脱下鞋袜要求检查,不过值班站长称,地铁运营公司无权检查,何某要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在此期间各方没有发生任何的肢体接触,民警询问了纠纷事由之后,让何某穿上鞋,并引导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通过民警的检查和某的鞋子并没有任何摄像设备,罗某和曾某也对何某进行了道歉。法院认为此事件影响的范围比较小,由于报警处理之后,罗某和曾某已经及时当场道歉,也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且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用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和误会影响的范围程度相当,因此没有支持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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