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象表演公益案一审宣判 驳回原告停止大象表演等诉求

姜紫鹏
导读 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送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送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昆明铁路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原告在2015年2月4日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野象谷景区是在2003年10月27日就已经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范围就包括了亚洲象的驯养繁殖表演,并且取得了驯养繁殖许可证。由于原告认为被告从事大型表演是在虐待亚洲象,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判决书中显示适度的人像活动,能够在特定地域传统文化的传承方式,又能够增加人们对大象的了解,同时还能够培育人们保护大象的意识,原告对于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民事公益侵权的主张是不成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家应该更加重视动物的保护,来采用更加文明的理念和方法进行驯养,被告没有破坏生态,只适用于展演的大象在展演区也是位于野象谷的独立野外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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