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器官致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超48小时 人社局不认工伤

钟烟斌
导读 在员工被确认脑死亡之后,因为医院进行的捐献器官手术,导致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超过了48小时。
在员工被确认脑死亡之后,因为医院进行的捐献器官手术,导致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超过了48小时。这名员工最终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法院近日对于该案件进行了纠正,据资料显示,戴某生前是云南省临沧市住建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期间被派驻到云南省永德县参与扶贫攻坚工作。就在2019年的9月3日早上戴某被同事发现昏迷在了房间内,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在9月4日被确诊为脑死亡。戴某的家人决定捐献人体器官,在9月5日戴某的捐献器官被取出,手术完成了捐献。在当天的下午临沧市人民医院就开具了诊断证明,宣告戴某死亡。 
在9月16日临沧市住建局向临沧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临沧市人社局认为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判断戴某从突发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已经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作出了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临沧市住建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临沧市人民法院认为,在人体器官捐献的情况下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是不适用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确认脑死亡的时间作为死亡时间。一审判决撤销了人事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要求重新进行认定。人社局提起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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