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从上海调往南京被解雇 要求公司赔偿55万 法院判了

聂启邦
导读 用工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的自主权,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也不能够越界,应该遵守合法的原则。
用工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的自主权,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也不能够越界,应该遵守合法的原则。运营单位对于生产经营的需求,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和地点进行调整的,要尊重劳动者的权利。对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在双方经过一致协商之后才能够进行,不能够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的损害。近日上海一知名建筑公司的员工穆某就一直在上海办公,因为在此期间收到公司的通知要求前往百公里之外的南京工作。但是穆某不同意公司的调遣,仍然在上海出勤打卡,公司变异穆某矿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发生争执,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均支持公司二审法院确认为公司存在着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穆某44.6万元。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穆某在2004年11月份就已经入职了上海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地点也一直在上海,月均工资收入都在18,566元。公司表示,由于目前公司的业务萎缩,已经将公司的业务总部转移到了江苏,要求王某到江苏南京去上班。然后在2018年穆某和公司就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续签书,还补充约定穆某要接受全国调动以及外派,如果不能接受公司的安排,公司可以和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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