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介绍)

晏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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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2、该《规定》分总则、职权与职责、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监督检查与协调、法律责任、附则7章40条,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1996年11月21日厦门市十届人大会务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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